怒了!知名运动员发声:若不停手,将报警
3月25日晚上,针对身份证号被恶意传播一事,乒乓球运动员樊振东发文:若继续知法犯法,将报警!
樊振东发文称:“近几天本人身份证号被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恶意传播造谣,严重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甚至有人利用证件号查到本人名下手机号并进行骚扰谩骂,因本人证件办理的几个号码均由家人使用,对家人造成了极大心理伤害。奉劝某些人恢复理智,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饭圈也不会有保护伞。若继续知法犯法,回国后将集中证据报警处理。”
此前,樊振东曾多次发声抵制饭圈乱象。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手机号码结合其姓名等,能识别特定自然人。因此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泄露或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包括泄露手机号码的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上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还可能因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则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刑法》还明确“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情节严重”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从前述相关情形来看,行为人在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行为时,很可能在不自知时就构成了相应犯罪。
来源:北京日报 综合@樊振东、法治网、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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